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4-06-09 16:21:26 阅读量: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周某等四人在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3000万元用于注册验资,完成了榆林市迪利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和注册资金的增资后,于2011年8月15日四人将3000万元注册资本抽逃。从2011年8月份以来,周某等四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动单位员工向社会四十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向存款人出具凭证,给员工抽取提成,截止到2013年5月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012.8万元,目前未还款为1340.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周某等四人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资本管理制度,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迪利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周某、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在审理中就造成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能积极主动退赔,得到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使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