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5-27 15:32:17 阅读量:
《细则》共十九条,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即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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