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4-05-06 08:48:26 阅读量:
《规定》明确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审阅一、二审等案卷,必须询问申请再审人,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必须做好阅卷笔录,避免出现之前只根据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作出武断结论的做法。对于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反复申诉、重大疑难等申请再审案件,合议庭可以邀请公民代表参加听证。
《规定》强化了案件承办人的责任,要求合议庭合议案件时,承办人应提交对案件的书面审查报告,应对询问或者听证中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有异议的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对于存在信访苗头的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在评议案件时,要一并提出信访风险应对措施和化解方案,并积极开展化解工作。
针对申请再审人不服法院裁定的情况,《规定》要求承办人进行答疑,答疑后当事人不服的,合议庭进行判后答疑和化解工作;当事人仍不服的,业务庭负责人和合议庭及信访部门共同进行二次判后答疑和化解,必要时由分管副院长参加。经二次判后答疑和化解工作后,申请再审人仍不服的,告知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