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6 17:17:01 阅读量:
2013年10月20日,横山县人民法院对王岚、刘林(均为化名)诉曹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3)横民初字第0089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王岚、刘林工资3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给付金钱义务,故原告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0元、执行费350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案件承办人找到被执行人曹阳并了解到,被执行人曹阳系横山县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说自己欠的账有一百多万元,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1月27日案件承办人欲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怯于法院执行威慑力,表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是暂时无钱履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曹阳于2014年1月27日偿还王岚、刘林工资5000元,于2014年3月27日前还5010元,下剩案款20700元在两年内还清(于2016年3月7日前还清),曹阳当场提供了担保人。
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已领到案件款10010元,并表示,近年来曹阳经济确实不景气,如果没有执行人员的努力,我就领不到这些案款。此次执行和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