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6 16:48:43 阅读量:
近日,彬县法院处理了一起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彬县某村村民,且各自承包土地相邻,2010年过完年,被告王某以承包地面积不符为由,在原告田某耕地上倒土并占用,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0.3亩耕地。
在本案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进村进行实地调查,并多次询问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经审查,原、被告在2010年以前对各自部分承包地经营权进行了互换,但未经村委会同意并备案,互换后双方现争议土地权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承包地使用权权属不清,双方发生纠纷,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最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田某的起诉。在案件判后答疑阶段,对原告进一步阐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原告解决纠纷的正确途径,得到了当事人肯定,体现了我院在开展案件的服判息诉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作者单位:彬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