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15 09:11:33 阅读量:
近年来,由于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围绕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的滞后或者规定的不具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此导致,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制定的分配方案差异很大,一些认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未得到或未全额得到土地补偿款的就到处寻求救济渠道,甚至上访,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不稳定因素。针对这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广泛地调研,就此问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了深入地剖析。陕西省高级法院也结合我省的情况,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陕西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就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情况列举如下。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⑴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口登记在本经济组织所在地的;⑵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间,持农业户口的;⑶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或者已学习结束但未找到工作的;⑷因在外经商和打工,脱离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户口在原所在地的;⑸嫁来女因离婚后原配偶又重新结婚但外来女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⑹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⑺移民搬迁和买户口从其他地方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已失去土地的。
另外,在农村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中还存在一个重大误解,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在讨论制定通过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时,误认为此项权力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政府的监督指导不予理睬,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土地补偿款真正的管理义务人是政府而不是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集体经济组织只是协助政府管理此项工作。正确的做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分配方案后,要先将方案讨论稿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政府审核同意后,再交由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讨论通过。在讨论时要将最高法院以及陕西高院的相关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灌输,并给予释明,再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通过。如果对政府审核同意的方案表决无法通过,政府应给予广泛地宣传和必要的疏导,力争做到相对的公平,从而减少纠纷,增加和谐因素。
(作者单位:陕西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