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28 09:15:28 阅读量:
数字检察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与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数字检察应运而生,成为检察机关顺应时代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数字检察建设,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办案和监督的前沿阵地,案件数量多、类型杂、任务重,传统办案模式存在效率低下、监督被动、精准度不足等问题,难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办案需求。数字检察通过整合数据资源、构建监督模型、优化办案流程、创新管理模式,能够有效破解基层办案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流程监管难、质效提升难等问题,实现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粗放办案向精准办案、人工管理向智能管理的转变。当前,基层数字检察建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诸多瓶颈问题制约其赋能办案质效的效能发挥。因此,加快推进基层数字检察建设,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以数字技术全面赋能司法办案,是基层检察机关提升办案质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基层数字检察赋能办案质效提升的现实困境
(一)数据资源整合不畅,数字办案基础薄弱。数据是数字检察的核心要素,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数据壁垒问题突出,数据资源难以有效整合利用。基层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不健全,缺乏制度化、常态化的数据对接渠道,案件线索、执法司法信息、行业数据等获取难度大。对收集的各类数据缺乏规范化梳理、分类、存储,数据质量不高、有效性不足,存在数据错误、缺失、重复等问题,无法为数字办案、精准监督提供可靠支撑。
(二)数字应用场景匮乏,赋能办案实效不足。基层数字检察应用多停留在基础办公、流程辅助层面,深度赋能办案、监督的应用场景不足。传统监督模式仍占主导,大数据监督模型构建滞后,办案智能化水平不高,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自动推送、量刑建议辅助、证据智能审查等智能化办案工具应用不广泛、功能不完善,办案人员仍以人工办案为主,重复劳动多、办案效率低,难以发挥数字技术减负增效作用。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运用不足,仍以人工核查、静态管理为主。
(三)技术人才支撑不足,数字化履职能力欠缺。基层检察机关普遍缺乏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部门力量薄弱,难以自主开展监督模型构建、数据平台运维、数字化应用研发等工作。多数一线办案人员对数字检察理念、大数据工具、智能化办案系统掌握不熟练,缺乏数据思维、数字办案意识,不会运用数字技术发现线索、办理案件、开展监督,数字检察应用能力难以满足工作需求。
(四)机制保障体系滞后,数字检察推进乏力。基层数字检察建设缺乏统一规划、统筹部署,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协同配合不畅,存在“业务不懂技术、技术不懂业务”的脱节问题,数字检察应用与办案业务融合不深。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对办案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涉密数据的安全防护、管理规范不健全,数据存储、传输、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防护能力不足。
二、深化基层数字检察建设赋能办案质效提升的路径
(一)打通数据共享壁垒,夯实数字检察数据基础。一是健全外部数据共享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行政执法、金融、税务、环保等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对接机制,明确数据共享范围、方式、流程,依法依规获取各类数据,拓宽数据来源渠道。二是强化数据规范管理,建立数据采集、使用、管理、销毁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数据权限管控,确保数据依法合规使用。
(二)拓展数字应用场景,全面赋能司法办案。一是主动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聚焦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重点领域,针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等薄弱环节,实现从“人工排查”向“数据研判”转变。二是推进办案流程智能化,全面推广应用智能办案辅助系统,实现文书智能生成、纠错、归档,类案精准推送,量刑建议智能辅助,证据自动审查比对等功能,减少办案人员重复劳动,提升办案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一是配齐配强专业技术力量,积极引进大数据、计算机、人工智能等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基层检察技术部门,引入外部技术支持,提升数字检察平台运维能力;提升全员数字素养,常态化开展数字检察理念、大数据应用、智能化办案技能培训。二是加强业务技术协作,建立业务骨干与技术人员联动协作机制,共同开展监督模型研发、数字应用创新,破解业务与技术脱节难题,推动数字检察与办案业务深度融合。
(四)健全机制保障体系,助推数字检察长效发展。一是健全统筹推进机制,成立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基层数字检察建设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推进步骤,统筹业务、技术、综合部门力量,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筑牢数据安全防线,严格落实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完善数据安全防护、保密审查、风险排查机制,加强数据平台安全运维,强化办案数据、涉密信息、个人信息保护,防范数据安全风险,确保数字检察工作依法安全有序开展。 (周山渝)
供稿:山阳检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