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3-07-24 22:10:08 阅读量: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对未成年犯的复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新刑诉法规定“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据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有两个例外:首先,“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的。这一例外毋庸置疑,是正确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需要其次,“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对于“单位”的范围,新刑诉法未规定。但是国家规定这个概念是模糊不明确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具体的范围,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新刑诉法中的“有关单位”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必须予以严格限定。

 此外,还应正确理解这一例外与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行政法律,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可能影响一个人此后的升学、就业。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法律,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公务员、检察官、法官等特定职业。很显然,上述法律都属于刑诉法第275条中的“国家规定”。可见,有关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查询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换言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即使被封存,仍将无法从事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职业。

     司法解释改进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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