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6-04-10 10:04:27 阅读量:
2023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明确了正当防卫免责条款,但司法实践中“以结果论责任”“以维稳代维权”的思维惯性依然顽固。近日,来自广西梧州市的判决引发一方当事人强烈不满,再次将这一痛点暴露于公众视野。
男子求助引发的迷思:是“反抗”还是“互殴”?
广西梧州市藤县男子吴某,近日在网络上求助:其父亲吴某业因与同村村民吴某念的冲突,被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吴某坚称其父亲的行为是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本能自卫,而非法律认定的“互殴”,请求社会各界关注,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吴某念犯故意伤害案,藤县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念案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 2024年1月2日清晨,吴某业与吴某念因田水问题发生口角,当时二人均无肢体冲突。随后,吴某念返回家中,纠集了其大哥吴某孟、其侄子吴某标携带铁叉、锄头等铁器,并冲入到吴某业的田里,在吴某业后退躲避的情况下,吴某念,吴某孟、吴某标(二人均另案处理)对吴某业进行了殴打;冲突中,吴某业被打到滕部韧带撕脱性骨折、手指骨折、前额裂伤、手臂裂伤(后续住院费和手术费五万多元)吴某念在殴打吴某业的过程中右手手指骨折,经鉴定损伤都是轻伤二级。
吴某认为,其父亲的行为具有明确的防卫属性:一是侵害的紧迫性与非法性:吴某念一方系主动纠集人员、携带致命凶器上门伤人,其父亲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是行为的防御性:其父亲在对方三人持械逼近围攻殴打时曾后退避让,在退无可退的情况下被迫用正在做农活用的锄头抵挡攻击,是正当防卫;三是结果的不确定性:冲突导致双方为轻伤二级,吴某念手指骨折轻伤二级是怎么形成的不得而知。
随后,吴某念被检察院指控犯故意伤害罪,被藤县一审判刑十一个月,吴某念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桂04刑终73号裁定书中,认定检察院指控吴某念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驳回吴某念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是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桂04刑终73号裁定书中,把一审认定的经过改为双方发生“互殴”,而无论是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还是原审法院的在对吴某念的判决书在中均没有出现过互殴字眼,更从来没有将明显的围殴行为描述为互殴。然而梧州中院(2025)桂04刑终73号裁定书中用“互殴”一词直接导致吴某业被推向被告席,彻底改了变了一个农民的人生。这份既维持原判,又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以互殴定性的裁定引发了吴某的强烈质疑:当其老实本分的父亲面对三名持械上门的同村青壮年时,法律究竟期待他做什么?是原地不动地承受“精确打击”,还是在反抗的同时,依然保持“纯洁的、无侵害意图”的主观心态?
吴某的质疑,还需要司法部门去认真调查认证,亦会有人民检察院的执法监督;但这一质疑不可避免地引发司法迷思:当法律文书将“被迫反击”与“主动互殴”混为一谈,伤害的不仅是个案正义,更是公民对法治的信赖。
“反抗”被判“互殴”的司法现实并不鲜见
“我被人打了,我还手,怎么就成了互殴?”这是许多当事人在派出所做笔录时最深的困惑。2023年4月,南宁地铁站内,女子郭某兰因被男子怀疑偷拍,在遭受对方连续掌掴后,情急之下扔出奶茶杯自卫。警方最初定性为“互殴”,双方均被行政处罚。这并非孤例——数据显示,在中国基层公安机关处理的冲突案件中,超过60%最初被定性为“互殴”,而其中仅有三成在后续司法审查中被重新认定存在正当防卫情节。
2018年的“昆山反杀案”成为正当防卫认定的分水岭。监控视频中,于海明夺刀反杀刘海龙的行为,最终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案引爆舆论的同时,也推动最高司法机关连续发布指导案例,明确“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然而,基层实践与顶层理念之间,仍横亘着巨大的执行鸿沟。
2020年冬,山东某县城小饭馆内,醉酒的刘某无故摔瓶辱骂,对女店主张某推搡殴打。情急之下,张某抓起啤酒瓶反击。这本是典型的正当防卫,却被公安机关以“互殴”定性,双方均被行政拘留。背负“违法”污名的张某,经营受损,声誉扫地,历经四年上诉、申诉,直到2024年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才改判正当防卫,撤销处罚。
类似的剧情在不同时空反复上演。2022年,湖南某中学,学生江某某长期遭受校园欺凌,某日在厕所被多人围堵时反击,造成一人轻伤。校方和警方最初也以“打架斗殴”处理双方。后在舆论关注下,检察机关介入,认定江某某行为属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为何“昆山反杀”的司法理念难以在基层落地?数据揭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在全国法院2019-2023年审理的涉正当防卫案件中,一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的占比高达72%,而最终在二审或再审中改判为正当防卫的不足15%。这组数据背后,是司法实践中根深蒂固的“唯结果论”思维——谁伤重谁有理,谁死亡谁受害。
现实困境:为什么“和稀泥”难以根治?
梧州男子的投诉焦点直击法院把“反抗”被误判为“互殴”。把“自卫”被误判为“互殴”,现实中,只是司法体系机械执法的冰山一角,类似逻辑在不同领域催生出多种权利的困境。为什么“和稀泥”这么难以难以根治? 深入分析“反抗即互殴”现象背后的制度成因,可以发现多重结构性矛盾:
——证据认定的经济理性是最直接的驱动因素
在基层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查明一场冲突的完整前因后果——谁先挑衅、谁先动手、双方主观状态、情境紧迫性——需要调取监控、询问证人、技术鉴定,消耗大量执法资源。相比之下,“各打五十大板”的互殴认定,只需记录双方伤情,适用简易程序,快速结案。据某地公安机关内部统计,一起冲突案件若按正当防卫程序调查,平均耗时是互殴认定的3.7倍。
——考核机制的逆向激励是更深层的制度诱因
在“命案必破”“零上访”等考核压力下,基层执法者倾向于选择风险最小的路径。认定互殴,双方各担其责,通常不会引发持续信访;认定正当防卫,则可能面临“偏袒一方”的质疑,甚至引发“为何不保护受害者”的舆论压力。这种“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心态,催生了司法惰性。
——立法与司法的认知落差同样不容忽视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早已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但直到2023年“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基层对防卫限度、特殊防卫等要件的理解仍存分歧。《治安管理处罚法》在2026年前更是完全缺失正当防卫条款,导致大量治安案件只能参照刑法标准,而刑法的高证明要求与治安案件的快速处理需求存在天然矛盾。
——社会观念的滞后是文化层面的障碍
中国传统文化中“忍一时风平浪静”“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中庸思想,与“法不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存在张力。这种张力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完美被害人”的苛求——防卫必须恰到好处,不能“过激”,不能“带情绪”,否则就是“互殴”。这种道德洁癖,实际上剥夺了人在紧急状态下的合理反应权。
法界声音:从理念到实践的制度纠偏是破局之路
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为破解“反抗”变“互殴”困局提供了制度支点。但要真正实现立法意图,仍需多维度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京华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黄开堂认为:要破解“反抗”变“互殴”,以案例指导统一裁判尺度是当前最有效的路径。最高法、最高检已发布多批涉正当防卫指导案例,但需进一步向下渗透。司法者在审理类似广西梧州吴某业案时,需要代入现实的危急情境,当一个人面对多名持械歹徒时,要求其保持绝对冷静、动作精准且毫无“侵害意图”是不现实的。只要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反击导致了对方受伤,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司法部门在对梧州吴某业案进行调查时,应该高度重视调查双方在冲突中的主观意愿和动机,如一方没有动机,另一方面主动挑衅,挑衅一方面的行为就丧失了防卫性;使用工具是否过当,应结合双方体力、人数对比综合判断。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4-1-179-027)《朱某飞故意伤害、马某民正当防卫》案对广西梧州吴某业案很有指导意义。
前法制记者,现刑辩律师,陕西智勤律师事务所贾彪认为:强化检察监督和落实2026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免责条款可有效防止“反抗”变“互殴”的错误认定。借鉴“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机制,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重大、敏感或争议性治安案件,在行政拘留决定前提供法律意见。刑法学界重量级人物——张明楷教授主张的‘意识不要说’很有参考价值。“什么叫‘意识不要说’?简单讲: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独立的‘防卫意图’要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认识到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客观上实施了制止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防卫。至于他心里是不是‘顺便想打对方两下’,不重要。关于梧州吴某业案建议:第一,把调查义务还给公安机关。很多“互殴”认定,是因为现场事实查不清——谁先动手?谁叫的人?谁拿的器械?(这类案件,公安机关必须出具详细的调查说明,不能只看伤情);第二,伤情鉴定不能只看“程度”,还要看“成因”。(鉴定意见应当明确:该损伤的形成机制是什么?是否符合被指控的殴打方式?如果是桡骨远端骨折,就要追问——是否有跌倒手掌撑地的证据?不能让“轻伤二级”成为一张不问来由的“判决通行证”);第三,多发指导案例,让基层有样学样。(最高法、最高检应该尽快发布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告诉基层:这种情形,必须认定防卫;那种情形,才算互殴。);第四,改一改法官的考核机制。(不以上诉率、信访率简单否定法官。对于依法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要建立正向激励,不能让“敢担当”的人吃亏。);第五,让第三方智库参与进来。(由智库组织研讨会、发布报告、对接媒体和律师,每一个案子的讨论,都是法治进步的一小步)。
正义之路:从“管理法”到“权利法”的转型
“反抗”与“互殴”的一字之差,折射的是司法理念的深层变革。传统“管理法”思维下,法律是维护秩序的工具,追求的是“案结事了”的表面和谐;现代“权利法”逻辑中,法律是保障自由的屏障,追求的是“是非分明”的实质正义。
这种转型的核心,是从“以结果论责任”转向“以行为论性质”,从“维稳优先”转向“权利本位”,从“管理便利”转向“程序正义”。它要求司法者不仅看到“谁受伤”,更追问“为何受伤”;不仅评估“伤多重”,更审视“该不该”。
2026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是一个起点,而非终点。只有当每一个执法者都敢于在具体案件中践行“法不向不法让步”,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确信合法的反抗不会被误判,正义才不会在模糊地带迷失方向。一纸判决书,可以冰冷如铁,也可以温暖如光——区别只在于,它镌刻的是机械的条文,还是鲜活的正义。
从“互殴”到“防卫”,一字之改,重逾千钧。这不仅是法律术语的调整,更是司法从“权力的工具”回归“权利的铠甲”的必由之路。在这条路上,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都是对法治信仰的一次浇筑;每一次对正当防卫的认定,都是对社会正气的一次提振。当法律坚定地站在正义一边,正义才会坚定地站在法律一边。我们期待梧州男子吴某反映的案件在“权力的工具”回归“权利的铠甲”中,得到正确的看待和正义的审判。(文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