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蓝田法院 时间:2026-09-04 09:09:52 阅读量:
本院在执行王广生与杨九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九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杨九龙悬赏查找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九龙,男,汉族,1996年9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普化镇下杨寨村三组30号,身份证号:610122199609104618。
执行依据:(2020)陕012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标的:173403.23元及迟延支付利息
悬赏金额: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置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将给予5000元作为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下列人员不符合悬赏举报人的资格: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当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前。
举报电话:029-82730632
举报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联系人:潘法官
联系地址: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蓝田县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日
本院在执行李冬杨、杨玉龙、李清洪、李新立与吴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被执行人吴刚悬赏查找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小寨乡十回场村一组20号,身份证号:610122198009114316。
执行依据:(2020)陕0122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
涉案标的:226820.04元及迟延支付利息
悬赏金额: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置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将给予按实际到位金额的5%作为悬赏金。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下列人员不符合悬赏举报人的资格: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当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人员。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进行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前。
举报电话:029-82730632
举报时间:工作日9:00-12:00, 14:00-18:00
联系人:潘法官
联系地址: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蓝田县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