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看到“熊孩子”惹事,能不能出手“管教”?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30 09:13:08 阅读量:

在小区广场休闲,遇到踢球砸人的“熊孩子”,能不能出手“管教”?因为孩子淘气惹祸,成年人一怒之下动了手,算不算“主持公道”?这是许多人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摩擦,也极易因情绪失控而触碰法律红线。有人认为,孩子做错事在先,大人教训一下理所应当,真是这样吗?让我们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身体权纠纷说起。

基础案情

2026年,在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广场,几名小孩在广场上踢足球。期间,足球不慎砸到了正在此处休闲的53岁刘某背部。刘某出言制止后,孩童对其辱骂,遂追上一名10岁孩童并踢了两脚。与此同时,一旁的74岁老人李某,看到孩子们辱骂刘某,误以为是在骂自己,便用装鸡蛋的托盘打其中一名孩子背部一下、用拳头打了另一未成年几拳。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对刘某、李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李某因年满七十周岁,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孩子们因就医检查治疗产生损失,故分别将刘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刘某、李某均认识到面对未成年人时未能克制情绪,将“劝阻”变成了“动手”,确实侵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也意识到,无论孩子多么调皮,成年人都不能以暴制暴,对未成年人动手不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民事上更构成侵权。最终,当庭向原告方真诚道歉,并全额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

法官说法

1.见到“熊孩子”惹祸,成年人可以“出手管教”吗?

答案是:可以“管”,但绝不能“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看到孩子行为不当,成年人有权也有义务进行善意的劝阻和口头教育。

但是,劝阻的方式必须适当,切不可对未成年人动手!本案中,刘某因被球砸中,恼怒之下脚踢孩子;李某因误以为孩子骂人,用托盘和拳头殴打孩子,他们的行为已经超出“管教”和“劝阻”的范畴,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伤害。

2.对未成年人动手,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刘某、李某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的严厉处罚。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李某虽然因年满70岁免于执行行政拘留,但必须全额赔偿受伤孩子的各项损失。

刑事责任:如果成年人下手不知轻重,导致未成年人伤情达到“轻伤”及以上标准,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处罚。

3.遇到“熊孩子”惹事,成年人该怎么做?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面对调皮捣蛋的孩子,请务必保持理智,控制情绪,遵循以下正确处理步骤:

(1)口头劝阻与警告:用平和的语气制止孩子的不当行为,告知其危险性。

(2)寻找监护人:第一时间寻找孩子的家长或现场看护人,将情况反映给监护人,由监护人履行管教义务。

(3)寻求物业或安保帮助:如果在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可以联系物业保安出面协调。

(4)及时报警:如果孩子的行为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如砸坏贵重物品)或人身伤害,请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切勿私自动手泄愤。

爱子之心、护己之情人皆有之。面对“熊孩子”,成年人可以依法劝阻,但绝不能以暴制暴。未成年人保护需要家庭尽责、社会协同,也离不开司法守护。未央法院将始终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依法审理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同时,持续延伸司法保护,用法治力量守护孩子们健康、安全、温暖地成长。


作者:杨 晏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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