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未签合同未缴社保,用人单位被判承担双份责任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10-29 09:55:43 阅读量:

日前,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恩施中院)就一件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用人单位因既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被判决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与经济补偿的双份责任。

任某于2024年12月4日到某娱乐店,从事水吧服务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娱乐店亦未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2026年3月15日,任某离开娱乐店,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26年3月18日,任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判令该娱乐店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双方均不服,分别于2026年5月12日、5月20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恩施中院提起上诉。

恩施中院审理后,于2026年10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任某在该娱乐店工作一年以上,直至 2026年3月15日离职,娱乐店始终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娱乐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未签合同系任某过错所致。娱乐店已向任某支付在职期间工资 44369.68元,尚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369.68元。

因娱乐店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娱乐店未能提交已经缴纳社保的证据予以反驳,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任某在该娱乐店工作一年零三个多月,娱乐店应当按照 1.5个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计5838.26 元(3892.17 元/月×1.5)。

恩施中院据此判决:由该娱乐店向任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369.68元、经济补偿5838.26元,合计50207.9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该判决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送达即生效。


作者:黄志佳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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