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30 16:29:04 阅读量:
【案情简介】
燕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但其自身征信资质不符合金融机构借款申请条件,遂请求好友王某代为办理贷款,并向王某明确承诺,仅由王某名义配合完成贷款办理流程,全部借款债务均与王某无关,王某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王某碍于朋友情面,应允了燕某的请求。贷款发放至王某银行账户后,王某随即转给燕某,后续王某通过本人账户偿还部分利息。
贷款期限届满后,案涉借款未足额清偿,出借人依据案涉借款合同,以合同署名借款人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王某承担全部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的清偿责任。
王某应诉后辩称,其仅为名义借款人,案涉贷款实际由燕某申请、使用及支配,案涉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应为燕某,不应由其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系王某本人签署,出借人基于王某线上申请、授信审批后订立的借款合同。王某作为借款合同中载明的相对方,其主张是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贷款,仅属于王某与燕某二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出借人。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法官释法】
名义借款人签字即担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亲笔签名,对外就是合法债务人,内部“代借、不用还钱”的口头约定仅约束双方,无法对抗债权人,不能免除名义借款人对出借人的还款义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王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后,可依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另行向实际用款人燕某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
切勿碍于亲友情面,随意替他人签字借款、担保。签字前务必仔细审阅文书内容,不要轻信“只走流程、不用还钱”的说辞,如确需协助他人资金周转,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完整证据,预判法律风险。
供稿:镇巴法院
作者:杨文延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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