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1:29:28 阅读量:
基本案情
长春某集团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某购物中心)与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购物中心向敦化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徐某在该购物中心内陈列销售的 128 件家具样品,含床、床垫、衣柜、茶几等品类,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敦化法院收到诉前保全申请后,第一时间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赴现场实地核查涉案家具数量、现状与价值。经审查:被申请人徐某系知名家私品牌驻敦化代理商,拟保全标的物为卖场陈列样品。家具属于无权属登记的动产,若直接采取查封措施,只能禁止徐某对外出售家具,将直接阻断其正常经营;同时现场张贴查封公告、扣押陈列样品,不仅会对徐某经营、品牌商誉造成不可逆负面影响,也会损害购物中心的营商环境与商业口碑。此外,家具样品折旧损耗大,即便保全到位,后续执行拍卖处置难度高、变现价值有限,保全实际效果不佳。
敦化法院继续研判财产线索,查明徐某名下有房产两处,房产价值与本案保全标的基本相当。查封不动产仅限制过户转让,不影响徐某正常居住使用,对其生产生活冲击小;且不动产权属清晰、处置变现稳定性更强,更有利于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
经释明沟通,申请人某购物中心充分理解并欣然接受该财产保全置换方案。法院依法变更保全标的物,查封徐某名下两处房产,不再查封卖场陈列家具样品。
典型意义
良好的经营秩序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根基。财产保全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顺利执行,不能简单“一保了之”,要兼顾保全效能与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影响。本案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保全标的物:一是评估保全差异化影响,对比动产家具样品与不动产房产的保全效果,预判直接查封卖场家具会对代理商经营、商场商业信誉产生双重负面冲击;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保障申请人债权能够有效兑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仅限制房产过户,不剥夺正常使用权;三是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不动产相较于家具样品,变现更稳定、执行可行性更高,既守住申请人胜诉权益保障底线,又最大限度降低司法强制措施对市场经营活动的扰动,实现 “保全有力度、司法有温度”,以善意文明保全举措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作者:王 月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