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1:03:27 阅读量:
三原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拥堵刚停的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车与前方多部车辆依次发生碰撞,造成五车不同程度受损,其中一辆车的乘客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且临危处置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道路出行,一念疏忽便是一生遗憾。交通违法离我们并不遥远,每一次危险驾驶行为,都潜藏着毁灭性风险。请自觉遵守交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编辑:贾珮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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