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法院:温情调解护晚年安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9 11:02:40 阅读量:

“大爷,这是您之前垫付的赡养费,我们给您送来了!”近日,在大荔法院朝邑法庭,一起特殊的赡养费追偿纠纷顺利化解。

年事已高的大爷,心疼姐姐无人照顾,出于手足亲情,多年来一直主动承担姐姐在养老院的费用。时间久了,高额的开支渐渐压得大爷难以负担,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姐姐的养子女返还自己代为支出的赡养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案情,考虑到本案是亲属之间的家事纠纷,简单下判容易割裂亲情。法官多次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明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他人代为履行赡养义务后,有权向负有赡养责任的子女追偿。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心结慢慢解开,被告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自愿向大爷给付全部代偿款项,于是便有了开头这温暖的一幕。

家事连着亲情,法理兼顾人情。本案的妥善化解,既维护了年迈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厘清了赡养责任,在法律框架下修复了亲属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秦小甜)


编辑:贾珮椄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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