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8 14:08:17 阅读量:
近日,湖北建始县法院审结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以老清(化名)名下仅有0.2亩耕地,不足以证明其受伤之前仍务农为由,驳回其以务农人员身份主张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2025年9月28日10时许,彭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建始县业州镇某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老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年逾65周岁的老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彭某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老清无责。
老清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其右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183日。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内。2026年7月28日,老清向建始县法院起诉,要求彭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损失等损失。老清并以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主张其岁年逾六旬,但受伤之前仍从事农业生产,交通事故导致其误工费损失为由,主张按务农人员身份计算误工费损失。某保险公司辩称,老清名下仅有0.2亩耕地,其并未务农,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损失。建始县法院查明,老清原务农,其大部分承包地十年前已被征收,受伤之前仅有0.2亩耕地。
建始县法院审理后于同年8月31日作出判决认为,老清在与彭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彭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某保险公司作为彭某驾驶的车辆的承保人,应当依法赔偿“第三者”老清损失,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老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损失等合计139170.57元。至于老清王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认为,民事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指受害人因侵权减少的收入损失。老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5周岁,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仅有0.2亩(2分)耕地,耕种0.2亩耕地不能维持老清的基本生活,不能证明老清的务农职业,更不能证明年逾六旬的老清因交通事故导致务农收入损失,遂采纳某保险公司的意见,驳回老清以务农身份主张的误工费诉讼请求。
判决书于2026年9月8日送达。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下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即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则要举证证明其侵权发生之前存在收入,且因侵权误工收入减少的事实。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计算误工费的,需要证明其在侵权发生时具有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以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在广大农村,60岁以上依然耕种农田而被认为有劳动能力者,比比皆是,但老清名下仅有0.2亩耕地,仅耕种0.2亩耕地难以维持其本人生活,更不能因为年逾六旬的老清名下有0.2亩耕地就认定其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仍然务农且其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民事侵权赔偿以填平为原则,老清没有误工费损失当然不存在赔偿误工费损失,建始县法院驳回老清的误工费诉求,合理合法。
一般而言,根据当事人有劳动能力且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事实,能够认定其务农职业。但只有了解农村实际的人才可能认识到:界定是否务农,绝不能仅仅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一表象,尚需继续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下土地的数量。仅仅根据耕种者在我国当下广大边远的农村耕种连基本生活都不能维持的少得可怜的分把两分土地的事实,就认定其务农身份进而支持其以务农身份主张的误工费,这样的判决不接地气,让人匪夷所思。这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生动案例,某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引起了审判人员的重视,法院最终采纳其答辩意见驳回老清的误工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生动案例。法律工作者必须深入生活,深入实际。
作者:黄志佳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