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阎良法院 | 依法判免责 锦旗赞公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24 15:53:09 阅读量:

 

“孙法官,感谢你的公正判决……”近日,西安阎良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将一面印有“法理精湛、明断是非,高效规范、公正司法”的锦旗送到孙彤法官手中,感谢法官秉公办案、高效履职。

基本案情

张某因资金周转向银行申请贷款,A公司作为担保人,李某以反担保人身份与张某、A公司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张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某还清全部款项时止等内容。贷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向银行还款,A公司代张某向银行偿还了贷款本金,现A公司诉至本院,主张张某、李某返还代偿款。

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涉反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某还清全部款项时止,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应为代偿之日起六个月,但A公司代偿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六个月,A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在保证期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故李某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对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期间,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仅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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