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4 15:32:15 阅读量:
很多人以为,离婚时签好了抚养权协议,就一辈子不能改了。其实不然!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永远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果取得抚养权的一方长期缺位、疏于管教、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孩子生活与身心发展,另一方完全可以通过诉讼,依法变更抚养权。近日,紫阳县人民法院就妥善审结了一起了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臻美丽与被告贾英俊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名女儿。2023年5月,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三名女儿全部由父亲贾英俊抚养、随其共同生活,母亲臻美丽无需承担抚养费,仅享有合法探望权。同时协议特别备注:若父亲存在虐待子女、拒不履行教养义务等情形,母亲有权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然而离婚后,被告贾英俊长期在外务工,常年疏于陪伴、疏于管教,怠于履行抚养、教育、监护义务,2026年5月贾英俊便下落不明,与家人失去联系,三名孩子的生活、学习受到影响。为保障孩子们的合法权益,给孩子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臻美丽遂诉至法院,请求将三名女儿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并由父亲贾英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始终严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结合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孩子真实意愿、生活现状综合评判案件事实。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贾英俊在取得抚养权后,未尽到父亲的监护与养育职责,其现状确实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符合法定抚养权变更情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分别询问两名年长女儿的真实意愿,两名孩子均自愿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臻美丽共同生活。同时法院核查,原告臻美丽拥有稳定收入及规律作息,具备良好且稳定的抚养条件。其家人亦愿意协助照顾孩子,能够为三名女儿提供安稳温暖的生活环境、细致的日常照料,最大程度降低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心理伤害。综合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法院最终依法支持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三名女儿全部由臻美丽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对孩子的责任不能“终止”。抚养权不仅是一份权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法院变更抚养权,本质上是为未成年人兜底,守护每一位孩子的成长权益。
1、离婚协议抚养权约定并非“终身制”。
夫妻离婚时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基于离婚时的双方条件、孩子现状作出的约定,不具备终身效力。如果后续抚养一方出现不尽抚养义务、长期缺位、虐待子女、生活环境恶化等不利情形,严重影响孩子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另一方有权依法起诉变更抚养权。
2、抚养权判定:孩子利益永远第一位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不会机械固守离婚协议,也不会唯经济条件论。法院会综合考量:抚养人的陪伴能力、监护意识、教育方式、生活稳定性、家庭环境,同时充分尊重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一切裁判标准均围绕“是否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展开。
3、抚养义务是法定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义务,属于法律强制性义务,不会因夫妻离婚而消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依法承担抚养费;直接抚养的一方,必须尽责履职、妥善照顾孩子。任何一方逃避、缺位抚养,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作者:成子伊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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