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3 09:29:28 阅读量:
案件回顾
62岁保安长期加班
离职后讨薪被拒
老杨今年62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公司和他签了《聘用协议》,并安排他“两班倒”,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也频繁安排值班。工作一年多后,公司让老杨离职。老杨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物业公司辩称,老杨入职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班费和赔偿一概不付。
裁判要旨
加班费支持
赔偿金不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杨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存在合法有效的用工关系。
在此基础上,对老杨的三项诉求分别作出判断:
✅ 支持: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费
根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老杨确实在节假日、休息日提供了额外劳动,故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 不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是基于劳动关系才能主张的权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项诉求缺乏法律基础。
❌ 不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同理,二倍工资差额也属于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老杨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超龄劳动者
到底受哪些法律保护?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很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已经将前述规定废止。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规章,明确不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权益保障的唯一标准。简单说,超龄劳动者即使不构成劳动关系,以下基本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
✅ 劳动报酬:工资不得拖欠、克扣
✅ 休息休假: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加班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 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 工伤保障:因工受伤可依法主张相应待遇
维权小贴士
超龄打工人
请收好这份证据清单
遇到欠薪、加班不给费、因工受伤,不要慌,注意留存以下证据:
维权途径: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仍无法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休”不是权益的终点,劳动的价值也不因年龄而打折。
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落地施行,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西安碑林法院将持续依法公正审理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既为“银发打工人”撑腰,也引导用人单位守法合规,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老有所安。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温 彤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