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蓝田法院 时间:2026-08-31 21:09:32 阅读量:
本院执行的曹志俊与朝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曹志俊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朝春军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朝春军,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卜塔集镇卜集村二段。身份证号码:413024197308087037。
执行依据:(2025)陕01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6)陕0122执恢115号
涉案标的:5303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作为奖金。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由分配。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悬赏举报人: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电话:029-82726133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地址: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蓝田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
本院执行的杨秋兵与刘超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秋兵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刘超进的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刘超进,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北杜街道办事处南杜村,身份证号码:610404199512145011。
执行依据:(2025)陕012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5)陕0122执1990号
涉案标的:107449.6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发现、已控制但暂未处分的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悬赏金额1000元。两名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获得,自由分配。
以下人员不能作为悬赏举报人: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得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3、依照诚实守信、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悬赏期限:本案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电话:029-82726133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联系人:马法官
联系地址:蓝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悬赏公告解释权归蓝田县人民法院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