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城关镇高效化解一起欠薪纠纷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7 16:39:50 阅读量:

近日,岚皋县城关镇辖区发生一起劳务报酬拖欠纠纷。务工当事人多次向用工方催讨未结清薪资未果,双方各执一词,矛盾持续升级。为及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迅速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厘清事实症结,精准把脉矛盾。经了解,纠纷核心在于用工方因资金周转暂时紧张,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务报酬,此前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局面一度陷入僵局。镇调委会受理后,秉持“合法自愿、情理相融”原则,高效有序推进调解工作。调解员全面核实事件经过,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精准锁定争议焦点,为后续协商奠定扎实基础。

情理法并用,疏导化解并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着力疏导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客观看待现实困难,理性表达诉求;另一方面深入普及劳务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用工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系法定义务,同时客观分析其经营现状,帮助双方纠正认知偏差,缩小诉求差距。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重点讲解了司法确认制度的优势与效力,告知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切实打消了劳动者对薪资能否如期兑现的顾虑。

分期方案落地,司法确认固效。经多轮面对面协商,双方充分权衡利弊后达成一致,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用工方以分期方式清偿拖欠报酬,并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至此,该起劳务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此次调解既全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又兼顾了用工方实际承受能力,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履约方案;同时有效避免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减轻了双方当事人诉累,也为辖区同类劳务纠纷的高效处置提供了良好实践范例。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依法确认协议效力。一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遭遇欠薪时,劳动者务必保持理性,切勿采取过激手段,应通过人民调解、劳动监察等正规渠道依法维权。达成调解协议后,善用司法确认程序固化成果,为自身报酬权益加上“法律保险”。同时,各用工单位及经营者应坚守诚信底线,主动履行薪资支付义务,从源头减少纠纷,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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