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8-21 11:05:19 阅读量:
案情简介
蒿坪的唐某因自建房需要,将其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向某。向某随后雇请李某从事砌砖施工工作,李某依约为其提供劳务。某日,李某在房屋一楼进行砌砖作业时,因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脚手架木板断裂,导致李某坠地受伤。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共45天,出院后,李某就伤残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李某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向某、唐某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其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偿各类损失11万余元。
法院调解
2026年7月,蒿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按照向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十级,并明确了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系建房施工受伤引发的劳务受害纠纷,若简单一纸判决,不仅会拉长维权周期,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后续还会面临执行难题。因此,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优先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初期,双方分歧较为突出。李某认为,向某作为雇主,未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和防护措施;唐某作为房主,将建房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安全条件的向某,故对李某的损失,其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向某认为,李某确实是自己喊来干活的,但自己并非雇主,向某本人也和李某干的一样的活,且自己家庭条件也困难。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厘清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以及各方经济承受能力,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劳务受害相关法律规定,讲明提供劳务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充分兼顾原告遭受人身伤害的实际困境,同时兼顾被告的实际经济条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放下分歧,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向某和唐某均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唐某赔偿李某70000元,向某赔偿李某15000元,矛盾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属农村建房过程中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遭受人身损害,按照各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房屋已经发包出去,工人受伤就与房主无关。实际上,房主在发包建房工程时,负有选任、监督的义务,如果选任缺乏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人员,未尽安全监督义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农村建房施工,房主应当尽量选择具备施工经验、安全保障条件的施工队伍,提前排查脚手架、板材等设施安全隐患;二是施工承包人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做好风险提示;三是务工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拒绝冒险作业。各方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最大限度防范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作者:糜欣欣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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