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4 09:59:53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15年,紫阳的周某因资金周转、投资需要,分三次向好友梅某借款合计20万元,分别出具三张借条,款项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发生时,双方仅书面确认本金,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期内利息以及逾期利息。
在此期间,梅某多次向周某催收借款,周某始终拖延未偿还。2025年7月,出借人梅某因病去世。梅某父母早已过世,高某系梅某妻子,二人育有一子一女。高某及两个孩子成为梅某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梅某离世后,其女儿致电周某催收欠款,周某在通话录音中对20万元借款事实完全认可,但依旧拒不还款。
无奈之下,梅某的妻子及儿子、女儿三人共同将周某诉至紫阳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高某等人提交借条三张、死者死亡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催收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完整佐证借贷事实、继承人身份以及债务人自认欠款的事实。
2026年5月,经审理认为:梅某与周某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出借人已足额交付借款,周某长期拖欠未履行还款义务;高某及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债权,享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的权利。关于利息部分,案涉借条未约定利息与还款期限,原告诉请年利率12%超出法定保护范围,法院不予全额支持,仅支持按一年期LPR3%计算逾期利息,计息起点为立案起诉当日。
最终判决:周某向高某及子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6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债权人去世后其债权不会消失,而是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债权人死亡后,其生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进行偿还。
借钱出具借条时,建议写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日期、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利息争议;留存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催收凭证。债权人若离世,法定继承人可携带亲属证明、死亡证明、借条等材料,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向债务人追回欠款,合法债权不会随权利人死亡灭失。
作者:王姝婷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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