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24 09:49:06 阅读量:
凌晨餐馆内,因敬酒遭拒,两名男子心生不满,指使未成年人将对方诱至店外,共同殴打致其轻伤二级。2026年1月19日,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生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赵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仙人跳”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目标锁定同性恋群体。几人分工明确,刘某负责通过网络聊天约见被害人,赵某等人负责上门“抓包”索财。
2024年12月30日凌晨,张某、王某在某餐馆聚餐饮酒。张某向邻桌食客赵某敬酒,对方未予回应。张某、王某二人心生不满,指使同在餐馆内的未成年人李某将赵某诱至店外,三人共同对赵某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张某、王某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件侦查阶段,渭城区检察院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明确侦查方向。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李某作案时持棍参与殴打,行为过激,但因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随即督促公安机关通知李某监护人,要求家长切实履行监护管教责任。李某在监护人陪同下主动到案说明情况,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结合案件事实及李某的年龄情节,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同步开展法治警示教育,责令监护人加强日常管教。2025年4月,张某、王某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5年7月28日,案件移送渭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调取现场监控视频,查明张某、王某仅因敬酒被拒这一生活琐事,便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二人事先蓄意滋事、逞强泄愤,既侵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均系共同犯罪主犯。
在张某、王某二人的处理上,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全案情节。二人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先前被处以的行政拘留依法折抵刑期。其中,张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良好,无再犯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王某未赔偿、未取得谅解,无法定从轻酌定情节。检察机关据此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025年8月27日,渭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5年8月27日,渭城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张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夜宵餐饮等场所因酒后斗气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时有发生,敬酒遭拒之类的小事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升级为刑事犯罪。遇事切忌冲动动武,一时意气用事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还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本人及子女的未来。案发后主动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切莫错失补救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供稿|咸阳渭城检察院
作者| 滑艳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主编| 姚启明
栏目协办| 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