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仅有取款记录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7-16 11:14:57 阅读量:

案情简介

渭南的王某与紫阳双安的雷某曾在同一企业务工,王某任职财务,雷某系小包工头。2014年10月,雷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在银行支取现金10万元借给了雷某。此后王某多次向雷某索要该笔款项未果,诉至紫阳法院,要求雷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王某仅提交银行账户取款凭证作为唯一证据,未能提交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回执等能够佐证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的其他证据材料。案件庭审过程中,雷某称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认曾向王某借入案涉款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蒿坪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仅有取款记录,既无证据证明10万元现金交付雷某,也无聊天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借贷约定,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起诉民间借贷,应当提交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成立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大法定要件:一是借贷合意(双方达成借钱还款的约定);二是款项实际交付(钱款给到借款人手中),二者缺一不可。依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王某未能举证证实自身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王某上诉。

法官说法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我有取钱、转账流水,对方就该还钱”,但法律认定借贷有明确标准:

01取款记录≠交付凭证

取款记录仅能证明“你取过钱”,不能证明“钱给到了对方”。若是现金出借,务必留存对方出具的收条、交付现场录音录像、第三方证人证言;银行转账务必留存完整转账回单,转账备注注明“借款”。

02资金流水不能替代借贷合意证据

借贷合意,即双方达成借钱、还钱的约定,是认定借款的关键。仅有资金往来,无合意证据,被告可抗辩款项是货款、工资、合作款、赠与等,原告将陷入举证困境。

03完整借贷证据链包含两类材料

① 合意证据:借条、借款合同、微信/短信借款聊天记录、确认欠款的通话录音、还款承诺书;

② 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条、现金交付录像、转账截图。


作者:杨缘缘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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