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5 14:30:5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4年,紫阳县麻柳镇的贺某搭乘邻居陈某三轮摩托车出行,陈某酒后开车(血液酒精含量为90.8㎎/100ml,属于醉驾),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下路边涵洞,导致贺某全身多处骨折,伤情达重伤二级,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贺某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用49万多元,加上治疗期间产生的护工费等,实际总花费近65万元。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贺某32,500元,并承诺归还贺某被抢救治疗期间使用的救助资金99,000元。
2025年1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下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7,096.06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解决。
2025年5月,贺某通过麻柳镇人民政府向医保局申请解决其医疗费用,医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先行垫付,共垫付贺某医疗费119,900元。
医保局认为:其基于法定义务垫付医保费用,已履行了相应协助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全部垫付费用。
法院审理
2026年5月,毛坝法庭审理认为:追偿权纠纷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追偿权人一方在履行了某种义务后,有权向被追偿权人要求偿还相应的费用或损失,但双方在追偿的具体事项上产生争议,从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本案中,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被告陈某作为致使第三人贺某受伤的侵权人,应当负担贺某因治疗伤情产生的医疗费用,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交通肇事罪赔偿案件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查发现,陈某家庭经济困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5年4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原告基于法定义务为被告陈某垫付了医保基金,已履行了相应协助义务,有权向陈某追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第三人贺某医疗费用119,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紫阳县医疗保障局返还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119,900元。
法官说法
许多群众存有误区,认为交通事故受伤后,医保会全额兜底所有医疗开销。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产生的医疗费,本应由侵权人全额承担;仅在侵权人无力赔付时,医保基金才先行垫付,垫付后医保部门依法取得追偿权,有权向肇事侵权人追回全部垫付资金。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群众的公共保障资金,绝非肇事司机的“赔偿缓冲垫”,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会因医保先行垫付而免除。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行车,敬畏法律、珍爱生命,既守护他人健康,也守住自己的财产与自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杨俊翔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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