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23 17:18:26 阅读量:
真没想到,我们等待了两年多的难题,西安碑林法院执行局五天就解决了!这180余万元不仅盘活了公司的资金流,更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2026年6月初,甲公司负责人专程赶来,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郑重交到执行干警张瑞琨手中。
事情要追溯到202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碑林法院。经依法审理,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共计18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却迟迟未主动履行。
两年间,甲公司多次尝试与乙公司沟通协商,但对方或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或避而不见。对于一家企业而言,18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长期无法收回,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参与新项目建设。无奈之下,甲公司正式向碑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全面查询。查控结果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足额存款,执行干警第一时间予以冻结。考虑到银行系统反馈及后续操作可能存在时间差,为将“纸面权利”快速变为“真金白银”,执行团队启动应急预案——线下扣划。执行人员迅速前往银行,当场对被执行人账户内的180余万元资金完成扣划。短短一个上午,本息合计180余万元案款全部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案款到账后,当天下午便全额转入申请执行人企业账户,跑出了执行“加速度”。
“执行工作不是冷冰冰的程序流转,而是要真正把胜诉权益兑现成人民群众手中的实惠。”执行干警张瑞琨表示。今后,碑林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用足用好各类执行措施,以更高效的执行效果回应人民群众期待,以更优的执行质效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让公平正义在“最后一公里”加速抵达。
法官说法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有哪些“硬核”权力?
当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胜诉的一方(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官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变价银行存款及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卖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卖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动产与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扣留、提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作者:张瑞琨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