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19 10:15:05 阅读量:
近日,西安阎良法院依法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某日,张某与朋友在阎良区迎宾大道饭馆吃饭喝酒,期间张某喝了3瓶啤酒,4两左右白酒。聚餐结束后,张某认为离家近、路况熟,不顾朋友劝阻,自行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行驶途中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26.3毫克/100毫升。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判决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醇浓度为226.3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
法官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我们通常在路面上见到的两轮摩托车或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张某在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同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且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酒驾醉驾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与公众出行安全。在此提醒大家,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底线,切勿因一时贪杯触碰法律红线,付出人身、财产双重代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
供稿:西安阎良法院
作者:王惠惠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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