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女方诉请离婚,男方拒不到庭应诉,看紫阳法院高桥法庭怎么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5 11:35:22 阅读量:

离婚纠纷,被告逃避,

婚姻关系还能解除吗?

案情简介

紫阳县高滩镇的甄美丽和贾英俊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25年,甄美丽以双方分居两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以甄美丽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为由驳回诉讼请求。2026年,甄美丽以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为由再次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高桥法庭多次联系贾英俊,贾英俊一直拒绝沟通,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送达开庭传票,送达途径、方式均合规合法,传票完成送达后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按时到庭应诉。

高桥法庭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持、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分居现状、纠纷成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因素全面、审慎予以评判。

甄美丽因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反映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意愿明确,亦可印证双方婚姻矛盾长期存在、未能有效化解。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贾英俊经人民法院依法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主动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的诉讼权利,且始终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希望维系婚姻、化解矛盾的相关举措说明。

贾英俊消极应诉、漠视诉讼的行为,充分表明其既无主动沟通修复夫妻感情的意愿,亦无积极挽回婚姻家庭的实际行动,难以体现其对案涉婚姻关系的珍视与担当。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彼此缺乏正常的情感沟通与生活往来,夫妻关系持续疏离、形同陌路,婚姻原本具备的情感基础、家庭功能已然丧失。

综上,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存续状态、矛盾积累程度、被告应诉态度以及长期分居无交流的客观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维系必要,亦不存在和好修复的可能性。据此,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定离婚情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两次诉讼均不到庭,是对婚姻的漠视,更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经营,长期消极回避、互不履行义务,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无维系可能、彻底破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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