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6-04 15:14:56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紫阳县某单位一名在职人员李某因个人生活消费、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43000元,此款约定2026年4月1日前归还。但是借款到期后,该工作人员长期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李某诉至紫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借款。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生效判决,明确判令该职工限期偿还全部借款。判决生效后,该职工仍心存侥幸、消极拖延,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法院依法查询李某其名下财产信息,查明其银行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但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有余额。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居住权益前提下,依法强制扣划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清偿涉案债务。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2026年5月,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严格依照执行工作程序,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全部财产线索开展系统化、全方位核查。
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细致查询李某名下各类财产信息。经全面核查确认,李某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金融账户均无足额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常规可供执行财产,常规财产查控渠道未能实现债权兑付。为最大限度挖掘财产线索,彻底破解执行难题,执行干警拓宽查控范围,重点核查公积金、理财等隐性财产,最终查明李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有可执行余额。
住房公积金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权益,可依法用于清偿债务。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量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益,在预留其必要生活费用、保障其基本生活与居住权益的前提下,规范履行审批、告知等法定程序,依法对李某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进行强制扣划,专项用于清偿涉案全部债务。
目前,该案涉案债务已全部清偿,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下一步,紫阳法院将活用多元化执行举措,以精准高效的执行工作兑现群众胜诉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公积金并非法外法外财产,可依法强制执行。很多职工存在误区,认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买房、租房、还贷等住房专项支出,法院不能随意扣划。结合本案,现明确法律法规如下:
1.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个人可支配财产范畴,依法可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标的。
2.法院强制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及其他财产,相关单位必须协助执行。
作者:陈瑞冬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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