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买卖虽小,这些证据要留好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8 11:32:14 阅读量:

在日常经营中,很多经营者认为“只有白纸黑字的合同才算数”,如果没签书面协议,对方赖账就只能自认倒霉。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法律保护交易安全与诚信履约,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有实际的交易行为和履行事实,同样可以形成受法律保护的买卖合同关系。

那么,未签合同,如何维权?

案件回顾

某肉食店与某餐饮店自2020年起建立肉品买卖关系,但双方从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双方交易模式为:肉食店根据餐饮店需求供货,餐饮店不定期支付货款,双方通过微信进行对账及沟通。

2024年10月9日,肉食店通过微信与餐饮店经营者对账,确认截至2024年9月前,餐饮店共欠付货款46738元。对账后,肉食店又陆续供货六批次,价值共计2140元。此后,肉食店多次通过微信催款,餐饮店起初以“身体不适”“手机静音”等理由拖延,后不再回应。肉食店无奈只得将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

截至起诉时,餐饮店共欠货款48878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长期存在肉品买卖业务往来,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接收并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被告在对账确认欠款并继续接收货物后,未能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店支付原告某肉食店货款488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在于

没有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还能成立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原告长期向被告供货,被告接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接收了货物。这种以实际履行行为订立的合同,法律上称之为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交易留痕是关键

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送货单、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本案原告正是凭借微信对账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合同关系和欠款金额。

口头协议也有法律效力

法律鼓励交易便捷,并未要求所有买卖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如供货),对方接受了(如收货),合同即成立。

诚信履约是底线

拖欠货款不仅需要支付本金,还可能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主张按LPR的1.5倍计算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了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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