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法院 | 托人办事“泡汤”,钱还能要回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7 10:02:34 阅读量:

“托关系上名校”“花钱安排工作”……生活中,总有人想通过“请托办事”走捷径。那么,如果事没办成,付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法院的回答很明确:不能。这类纠纷,通常会被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旬阳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法请托的典型案例:原告张某为让孩子进入理想学校,向自称“有门路”的被告李某支付5万元“办事费”,请托其违规办理入学。后李某未能办妥且拒绝退款,张某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请托行为目的非法,意在规避正常招生规则,破坏教育公平和公序良俗。该5万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交付财物,如花钱找关系、行贿、为从事违法活动支付款项等。《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法给付人因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法律不为其提供救济。若支持返还,无异于变相鼓励非法交易,助长“花钱就能办事”的不良风气。

因此,请托办事不成,“鸡飞蛋打”是常态。若给付或收受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构成行贿罪、受贿罪;若受托人虚构事实,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要摒弃“关系思维”和侥幸心理,依法依规办事。别让自己从想要钻空子的“委托人”,沦为最终人财两空的“违法者”。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容不下灰色地带。

 


作者| 贺珍珍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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