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参与定损,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5 10:33:02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薛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路肩等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投保车辆负全责,薛某因维修时间等问题自行将车辆拖至维修厂维修。后薛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自行维修产生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仅就造成的路肩毁损和花池挡墙损坏进行赔偿,对自行产生的维修费用拒绝赔偿。后薛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自行修理所产生的维修费。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被保险车辆未经定损,现损失金额无法确定,认为维修清单认定数额过高,对于损失初勘预算书只有项目没有具体明细,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薛某之间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事故发生后,薛某已及时报案,法院对事故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薛某对车辆损失自行予以维修,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实际支出维修费用6万多元,另外在举证期限内对原告自行维修清单数额认定过高并未提出证据,且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薛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勘验现场、核定损失是保险公司确定实际损失金额后进行赔付的主要依据。如果车主未经保险公司定损、自行维修车辆,产生的费用超出了合理限度,容易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合同明确规定,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及时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准确评估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而交警部门会通过专业的事故调查流程来固定证据,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保险理赔提供重要依据。若投保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责任无法查清,保险公司难以准确判断风险与赔付责任,便会选择拒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供稿:旬阳法院

作者:晁晶晶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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