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21 18:01:16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紫阳瓦庙镇洪某为购买车辆,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透支金额67100元,分36期偿还。同时,原告武汉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洪某签订《担保服务合同》,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若洪某逾期还款导致担保公司代偿,除偿还代偿本金外,还需按代偿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后因洪某未按期归还贷款,该融资担保公司依约向银行代偿了10962元。代偿后,公司多次向洪某催要款项未果,遂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洪某偿还代偿款本金10962元、违约金2192.4元,合计13154.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
2026年4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节第一时间与被告洪某取得联系。洪某对原告的起诉事实无异议,但表示自己目前经济困难,一次性无力偿还全部款项,希望能分期支付。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为避免简单下判导致后续执行难,也为了给被告留出恢复履行能力的空间,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一方面耐心向原告细致说明被告当前实际经济收入、债务负担等真实情况,细致讲解现实还款难处,充分做好思想疏导与沟通劝解工作,积极引导原告理性权衡利弊,主动体谅对方实际困境,自愿协商商议灵活可行的分期还款处置方案;另一方面严肃向被告讲明拒不履行生效还款约定、拖延清偿债务所面临的强制执行、信用惩戒、财产查封冻结等一系列明确法律后果与不良影响,严明法理底线,督促其正视自身还款责任,摒弃消极拖延心态,主动筹措资金,积极配合落实还款事宜,全力促成矛盾妥善化解。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被告洪某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及违约金共计12000元,自2026年4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1200元,直至款项付清为止。
法官说法
贷款消费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贷款购车、消费时要理性评估自身还款能力,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逾期影响个人征信,甚至引发诉讼。若确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款,可积极与债权人沟通,或通过法院调解争取分期履行的机会,切勿消极逃避,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作者:王姝婷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