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05-13 23:05:44 阅读量:
“思”,得新理;
“行”,出真知。
在您的面前,是审执经验、办案智慧、典型案例、调研成果的专业星河;
在您的身边,我们支起了一张圆桌,诚邀您一同探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碰撞融合。
4月3日起,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西法有见地”专栏,立足西安两级法院,搭建推进应用法学研究和精进审判实务水平的“舞台”,厚植繁荣法学、汇聚洞见的“沃土”。
本期“西法有见地”栏目邀请莲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冯林林和莲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法官刘雨昕,分享《潮玩IP爆火之下,如何守住侵权的“警戒线”?》。
作者简介
冯林林
莲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冯林林,女,现任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四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硕士研究生。带领团队撰写多篇知识产权调研文章获评省级、市级奖项,获2024年西安市“两行动、两措施”先进个人和莲湖区“党员示范岗”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刘雨昕
莲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
刘雨昕,现任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硕士研究生。撰写的论文获得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5年年会三等奖。
当LABUBU登上纽约梅西游行花车,当Molly成为全球年轻人的“包搭子”,当“谷子经济”席卷线下商圈,以盲盒、手办、毛绒公仔为代表的潮玩IP正以前所未有的势能“破圈”,成为承载年轻一代情感与个性的“社交货币”。
然而,未经授权的销售、展览、模仿乃至恶意攀附商誉的侵权事件随之而来,侵权风波频频敲响警钟。对于广大经营者而言,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合法地拥抱潮玩经济的热度,而非在不经意间踏入侵权的雷区?
潮玩经济背景下的
核心知识产权类型
潮玩产品的创作与运营涉及多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同类型的权利对应不同的保护规则和侵权后果。经营者在涉足潮玩领域前,需要明确权利边界。
(一)潮玩的著作权
著作权是潮玩IP最基础也最重要的保护形式。潮玩的核心价值在于其独特的艺术形象,这些凝结了设计师创意与匠心的形象,在满足“独创性”标准的前提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潮玩形象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往往需要比对实质性相似。在此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标准,与著作权侵权比对有相通之处。在泡泡玛特公司诉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面部五官、发型以及服饰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被告公司产品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侵权,驳回泡泡玛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具体表达的复制与传播,而不及于抽象的“风格”或“概念”。正因如此,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神似而非形似”的仿冒争议,即不直接复制整体形象,而是通过细节修改来规避侵权认定。这提示著作权人,单靠著作权法难以有效应对此类变相侵权,有必要构建起更加立体、多维的权利保护体系,例如结合商标注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手段,从而实现更严密的防护。
(二)潮玩的商标权
如果说著作权保护的是IP的“内在灵魂”,那么商标权保护的则是IP的“外在名字”。一旦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件中认定,被告在其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某知名潮玩品牌近似的标志,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的另一高发场景是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以某团伙假冒知名潮玩案为例,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附着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系列玩偶,涉案金额巨大,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这一案件说明,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面临刑事追诉。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合法来源抗辩”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具备严格的举证条件: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缺一不可。实践中,商家从非正规渠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商品,很难通过援引该条款获得免责。
(三)不正当竞争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等。
即便不构成著作权或商标权的直接侵害,某些“搭便车”行为仍可能触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如在泡泡玛特夜某城与另一品牌朋某岛盲盒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称“朋某岛”是其全新创作,并拿出了著作权登记证书。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邀请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调查,最终认定被告公司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模仿知名商品的核心特征和整体风格,哪怕局部‘换皮’,也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新作品,并不影响这一认定。”
在实践中,此类行为的形式较为多样。例如,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泡泡玛特诉某医美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泡泡玛特IP与自身品牌并列展示,开展“新客注册送盲盒”活动,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模仿行为通过“搭便车”方式攀附原告商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终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这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成为填补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空白的重要工具。
企业使用
潮玩IP的合规路径
面对潮玩IP领域的多重法律风险,经营者应当如何守住底线?
第一,获得正规授权是唯一“安全通道”。
凡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IP形象用于展览、销售、促销、装饰等任何商业场景时,都应当联系版权方或其授权代理,取得明确的权利许可。授权合同中应重点关注授权地域、授权期限、使用方式、独家或非独家授权等核心条款,避免超范围使用。
第二,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制度。
企业在策划任何涉及第三方IP的活动前,应将知识产权审查纳入必经流程:该形象或标识是否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有无取得权利人授权?授权范围是否覆盖拟使用的方式和场景?这些问题必须在方案落地前逐一排查和解决。
第三,做好进货记录与凭证管理。
构成有效防御的关键在于保存完整的进货凭证——包括供货单位的授权文件、正式发票、进货合同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法来源抗辩条款表明,只有在能够证明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情况下,善意销售者方可免除赔偿责任。反之,若无法提供完整的进货链条证明,即便主观上不知情,也难以获得免责。
第四,关注政策与行业合规指引。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盲盒经营、“谷子经济”和二次元产业的合规指引。例如,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黄浦区二次元衍生商品和服务经营合规指引》,从多个维度提出规范要求。经营者在从事相关业务前,应及时了解所在地适用的行业规范,主动对标合规。
拥抱潮玩行业未来
每一个原创IP,都是凝结了设计师创意、企业投入和市场运营心血的智力成果。保护潮玩IP的知识产权,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也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对广大经营者而言,借助IP热度开展营销是常见的商业策略,但法律底线不可逾越。与其在侵权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承担高额赔偿与商誉损失的风险,不如选择正规授权合作,或者将精力专注于原创IP的设计与培育。唯有依法经营、尊重原创,才能在潮玩经济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