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游泳馆储物柜丢手机,谁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13 09:07:43 阅读量:

天气越来越热

去游泳馆“打卡”成了不少人的选择

但如果把财物放在储物柜里丢了

游泳馆要负责任吗

近日

西咸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给大家提个醒

案情回顾

张女士前往某小区附近的游泳馆消费,将手机存放于游泳馆提供的储物柜中。游泳结束后,张女士发现手机丢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果,其认为游泳馆未尽到保管义务,遂诉至西咸新区法院,要求游泳馆赔偿手机损失、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张女士诉称,她在游泳馆消费,他们就有义务保障其财产安全。手机是在储物柜里丢的,故该馆必须赔偿手机和误工费、差旅费。同时,手机里的照片和资料丢了,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你们也得负责。

游泳馆负责人则认为,更衣室有专人看管,柜子也是完好的,还贴了提示让大家保管好贵重物品,他们已经尽到了义务了,均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聚焦庭审

承办法官田禾在组织庭审时,并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先梳理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张女士和游泳馆之间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二是游泳馆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三是张女士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第1个焦点,法官认为,张女士到游泳馆消费时为其提供了储物柜,双方已经形成无偿保管合同关系。但这种保管和专门的寄存服务不同,游泳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游泳场所,储物柜只是配套服务。

对于第2个焦点,法官查看了游泳馆的监控录像和现场照片,发现更衣室储物柜没有被撬的痕迹,而且墙上明显位置张贴了“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的提示。但同时,游泳馆也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

结合这两点,法官指出:认定保管责任的核心在于,保管人是否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了与保管物价值匹配的注意义务。游泳馆虽然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但因为没有对贵重物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所以需要承担部分责任。不过,张女士作为成年人,没有将手机这样的贵重物品随身携带,也没有提前向工作人员声明,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第3个焦点,法官逐一分析了张女士的各项请求:

针对误工费和差旅费,这类赔偿通常是在人身受到伤害,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会支持,本案只是单纯的财产损失,所以不予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当物品具有特殊的人身意义,且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时才能主张。张女士主张手机中存放重要工作材料及照片,但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也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其游泳馆按照保管一般物品的标准,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700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法律小贴士

去游泳馆、健身房这类场所,这些细节一定要记住!

1、贵重物品尽量随身携带,如果确实需要寄存,一定要主动向工作人员声明物品价值,最好能让对方进行验收或封存;

2、留意场所的提示标语,明确自己和场所各自的责任边界;

3、保留好消费凭证,比如门票、支付记录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

4、理性主张赔偿,法律对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单纯的财产损失通常不支持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诉求,不要因为不合理诉求浪费时间和精力。

消暑健身虽重要,财产安全别大意!法院提醒广大市民与经营主体,共同守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供稿:西咸法院

作者:曹延征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西安仲裁委员会驻陕西法制网仲裁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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