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11 17:23:10 阅读量:
4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西安法院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
其中,西咸新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姜文娟法官审理的杨某诉某建设公司、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系年满61周岁的老年务工人员,受被告某劳务公司雇佣,在某项目工地提供劳务。该项目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总承包,该公司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
2023年11月29日下午,杨某在协助装卸工程主材过程中从货车上跌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胸椎骨折、颅脑损伤、马尾损伤。
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劳务有限公司为杨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中,某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数额过高,其已派人护理并垫付医疗费,相关费用应予抵扣;某建设公司则辩称,其与某劳务公司系劳务分包关系,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杨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除其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西咸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系某劳务公司雇佣的劳务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受伤,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措施,亦未对超龄务工人员给予必要作业照护,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系在协助装卸某建设公司提供工程主材的过程中受伤,某建设公司作为总包方负有及时提醒和指导分包单位安全施工的义务,且现场存在指挥劳务人员进行交叉作业情形,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提供劳务的成年人,应当对从事的劳务工作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但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合理评估工作风险,未尽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判令某劳务公司赔偿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39056.75元;某建设公司赔偿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25784.34。
一审宣判后,某劳务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本案系超龄务工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劳务公司为降低用工成本雇佣超龄劳务者从事高风险劳务作业,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利于超龄劳务者合法权益的保障。
本案遵循穿透式审查、体系化认定、实质性救济的原则,准确界定各方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明确劳务双方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基于用工管理实质,接受劳务方应负有严格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裁判既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明晰建筑领域劳务用工各方安全责任界限,又彰显司法对老年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特殊保障,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出司法不因年龄而弱化,对弱者保护的态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步涉老案件中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编辑:许沥心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