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5-09 09:13:35 阅读量:
现实商事活动中,以合作入股、合伙经营为表,行资金融通、借贷周转之实的情形时有发生。看似稳妥的合作模式,一旦滋生纷争,法律关系当如何界定?西咸新区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出资60万,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
2018年,吴某与刘某商议共同创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双方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
协议签订后,吴某按约定支付了60万元。然而,刘某设立的公司却登记为一人独资企业,吴某既没有被登记为股东,也没有获得过财务披露或利润分配,约定的经营目标始终未能实现。
2021年6月,吴某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协议。刘某仅返还了2万元,剩余58万元一直拖着不给。
无奈之下,吴某诉至西咸新区法院,要求确认协议解除、返还本金58万元,并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拨开“合作”迷雾,厘清法律本质
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不能只看合同名称,而要看真实意思、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
这不是“合作经营”
合作或合伙的核心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没有“只享利、不担险”的道理。
本案中,吴某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无论项目盈亏都能保本甚至拿补偿——这与合作关系的本质完全不符。
这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
吴某出借资金,不介入经营、不负担风险,只要求在约定条件下收回本金并获得补偿;刘某则自主支配资金、自担盈亏,负有返还本金和资金占用成本的责任。案涉款项虽冠以“投资”之名,实则借贷之实。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法有效
刘某未能达成约定的经营目标,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吴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确认:双方《股份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6月5日解除。
返还本金 + 调整利息
合同解除后,刘某应返还剩余本金58万元,并从解除次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但双方约定的30%补偿款比例明显过高,法院依法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吴某与刘某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书》于2021年6月5日解除;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返还借款本金5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作者:张 静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