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4 22:30:28 阅读量:
“我不该监守自盗,我愿意退赔公司损失,请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庭上,被告人刘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刘某原是陕西某汽车服务公司的销售主管,负责对外销售和出租公司二手车。手握着公司车辆的“钥匙”,本该尽心履职,他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2025年7月,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一笔2.5万余元的车辆租金收入悄悄装进了自己口袋。
同年9月他变本加厉——先后以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将公司的7辆汽车擅自卖掉,所得价款30余万元全部占为己有。
纸终究包不住火,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报案,刘某很快落入法网。
西咸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最终,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承认自己已将赃款挥霍一空。面对这一情况,法官多次对刘某、辩护人及其亲属开展释法明理工作,耐心讲解退赃退赔的法律政策:
主动退赃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法院的教育感召下,刘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拾改过自新的信心。最终,刘某家属代为退赔12万元。刘某本人也表示,刑满释放后将继续退赔公司其余经济损失。
当法官将12万元退赔款及时发还给被害单位时,该公司负责人感慨地说:
“刘某经济情况差,我们本以为没什么希望了,没想到还收到12万元退赔款,真是缓解了我们公司的资金困境。”
这起案件的办理,正是西咸新区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两行动、两措施”专项活动的一个缩影。
对涉企犯罪案件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多措并举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切实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这里落到了实处。
作者| 秦博
编辑| 李娟
责编| 雪云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