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2 18:05:16 阅读量: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余某、王某二人合伙做木材收购生意,因需要砍伐清理树枝,经李某介绍结识了赵某,且事前已向赵某说明具体工作内容。9月12日,双方一同前往作业现场,王某为赵某穿戴好安全绳、脚蹬后,赵某独自上树施工。不料上树过程中,因树干有鼓包,赵某陷入上下不能的困境。在未告知余某、王某的情况下,赵某自行解开安全绳铁扣,随即因重心不稳从树上坠落受伤。因前方树木遮挡道路,余某、王某先将赵某抬至阴凉处,道路疏通后第一时间将其送往镇中心医院,后因伤势严重转至市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左股骨颈骨折、右乳房肿块、主动脉硬化,住院12天共花费医疗费16980.94元,期间余某垫付医疗费3222.73元、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300元。经司法鉴定,赵某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属九级伤残,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80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赵某诉至旬阳市法院蜀河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现场勘验及庭审查明后,本案中赵某与余某、王某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劳务方余某、王某存在选任、管理过失,担40%责任。首先是现场监管缺位,赵某穿戴好安全防护工具后,作业现场无专人关注施工安全,余某因接打电话未及时发现赵某的危险状况,未履行及时施救义务。其次是选任人员不当,二人长期从事木材收购,理应知晓砍伐修枝需有资质、有经验的人员操作,却仅通过熟人介绍,未核实赵某的相关资质和从业经验,便雇佣其从事高危作业。最后是岗前培训缺失,作业前未对赵某进行任何安全培训,也未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对作业风险未做任何防范。
而提供劳务方赵某操作不当是导致事故的主因,应承担60%责任。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年龄已超60岁,理应知晓高空修剪树枝的危险性,也应具备基本的安全认知。其在陷入操作困境后,未寻求他人帮助,擅自解开安全绳铁扣,该不当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合查明事实和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赵某自行承担60%的责任,余某、王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个人劳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从装修、搬家到农活、零散施工,都可能涉及。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与否,是责任划分的核心依据。
接受劳务一方(雇主)要做好以下几点,防范用工风险:
1.选任有资质人员:雇佣从事高空、机械、特种作业等有危险性的工作,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从业经验,切勿仅凭熟人介绍随意雇佣;
2.做好岗前培训:作业前需对劳务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明确作业注意事项和风险防范要点;
3.配齐安全设备:根据工作性质,提供合格、有效的安全防护工具,并确保劳务人员正确穿戴使用;
4.加强现场监管:安排专人关注作业现场,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遇突发情况能第一时间采取施救措施;
5.购置意外保险:尽可能为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风险。
提供劳务一方(务工者)要牢记安全第一,杜绝违规操作,要做到以下几点:1.评估自身能力:承接工作前,结合自身年龄、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判断是否能胜任,切勿贸然承接超出自身能力的高危作业;
2.确认安全保障:作业前检查雇主是否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工具,若无安全保障,可拒绝作业;
3.规范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作业要求操作,遇突发情况切勿盲目自行处理,第一时间寻求雇主或现场人员的帮助;
4.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生意外,及时留存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供稿:旬阳法院
作者:冯 润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