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10 17:13:45 阅读量:
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写有“办案有温度,人民好法官”的锦旗送到岐山法院雍川人民法庭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法官公正高效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诚挚谢意。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某天,安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雷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导致雷某受伤,经专业机构鉴定为1个一级、1个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雷某无奈之下将安某、安某受雇的公司(车辆所有权人)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调解优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认定上。秉持“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工作思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开展庭前调解,耐心释法明理,积极协调沟通。但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数额的认识差距过大,调解工作最终未能成功。
公正裁判
庭审阶段,双方辩论激烈,承办法官围绕相关证据材料向双方释明雷某的实际护理需要及精神抚慰金计算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对争议内容重新进行核算与认定。最终,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法庭在判决生效后及时督促被告方履行赔偿义务,现已全部履行到位,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感谢法院公正高效裁决,我家属自交通事故后一直卧病在床,赔偿款都到账了,经济压力也减轻不少,今天我必须得作为代表来道谢。”看到当事人家属如释重负的身影,承办法官感到由衷高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史可星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