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借同学930元未还,被起诉!看紫阳法院红椿法庭咋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3 17:04:42 阅读量:

案情简介

商洛的张三与紫阳东木的李四二人是大学同学。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李四因日常消费资金周转需要,分多次向原告张三借款,累计金额共计93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25年4月11日前还清,张三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足额交付了借款,李四也出具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可借款到期后,经张三多次催要,李四始终未偿还借款本金。多次沟通无果后,张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李四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3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调解

2026年3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借款时均为在校大学生,正处于个人成长与信用养成的关键阶段,此次诉讼若处理不当,不仅可能激化双方矛盾,还可能对被告的个人征信、未来学业与职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为此,承办法官秉持“教育为主、化解为先”的理念,将法治教育与矛盾化解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通过“云上法庭”线上开庭审理本案,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当事人学业、生活的影响,让双方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全部诉讼流程。

李四对张三主张的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全部予以认可,明确表示借款属实,愿意配合法院调解处理。承办法官围绕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法明理,既向被告讲明了拖欠借款的法律后果,也引导双方珍惜同学情谊,换位思考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李四向张三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930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赵敏秀

无论是同学之间的小额周转,还是大额借贷,只要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出借人已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双方是同学”“借款金额小”“当时是在校学生”为借口,逃避法定的还款义务。

在校大学生尚无稳定收入来源,消费应量力而行,坚决摒弃超前消费、过度消费、攀比消费的不良习惯,远离各类不良借贷陷阱。


作者:李瑞熙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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