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4-02 22:25:49 阅读量: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至9月期间,贵州的白某在紫阳的陈某承包的浙江省金华市某装修工程项目中,提供木工劳务,白某依约完成了全部工作,经双方结算,确认劳务报酬总额为14000元,但陈某并未按时支付,白某诉至金华某法院,在该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口头约定陈某向白某支付12000元劳务费。白某出于信任,在得到陈某的口头承诺后,选择了撤诉。但在这之后,陈某仅向白某支付了7000元,剩余5000元,白某多次催要,陈某至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白某选择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剩余的5000元劳务工资。
法院审理
2026年2月,紫阳法院立案庭受理了该案,承办法官了解事实经过后认为:5000元劳务工资虽数额不大,但关乎白某的切身利益;陈某称自己并非故意拖欠白某劳务工资,但自身经济紧张,手头资金周转严重困难,暂无能力立即支付款项,希望能够宽限些时日,待资金回笼后及时支付。
为高效化解矛盾、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结合法律规定释明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强调调解协议一旦签字确认,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同时,劝说陈某尽量克服经济困难,在合理期限内凑齐款项,也劝说白某体谅陈某暂时的经济困境,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白某劳务工资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一言九鼎,信守承诺,不仅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更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无论是民事交往、商事合作,还是日常工作与社会生活,恪守承诺、言出必行,既是对他人负责、对自身信誉负责,也是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彭 雅)
供稿:紫阳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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