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20 19:57:06 阅读量:
近日,岚皋司法局滔河司法所联合派出所充分发挥“警调对接”工作机制优势,高效化解了一起因口角争执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辖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
2026年3月5日晚,辖区群众郑某与张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发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情绪较为激动,矛盾有进一步激化趋势。
获悉情况后,滔河司法所与派出所迅速启动联合调解程序,民警与司法调解员第一时间介入处置。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坚持合法、自愿、公平、公正原则,一方面安抚双方情绪,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详细了解事件经过,核实伤情及相关损失,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阐明打架斗殴的法律后果与民事赔偿责任。
工作人员采取“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方式,从法理、情理、事理多角度耐心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解决问题。经过细致耐心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对立情绪,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当场向张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支付相应赔偿款项;张某对郑某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滔河司法所与派出所深化部门协作、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体现。下一步,滔河司法所将持续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配合,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用心用情办好群众“小事”,全力守护辖区平安和谐。
【以案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郑某致张某轻微伤,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可依本条处罚,调解成功并履行后可不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郑某需承担张某上述项目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段钰
编辑| 李娟
责编| 志寿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