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 | 全链条追责,切实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西安中院 时间:2026-03-19 23:10:31 阅读量:

每盒蛋白粉进价只有18元

售价却高达650元

 

近年来,蛋白质补充剂作为特殊膳食营养品,在术后患者、中老年、运动健身人士等有特定营养需求的群体中需求旺盛,然而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歪脑筋……

案情简介

某药业公司在一年内分六批次生产某品牌两款蛋白粉,但生产环节存在原料实际供货商与进货记录不符的问题,且出具的《成品检测报告单》中缺少对蛋白质等主要成分的检测。某医药公司以每盒(400g)18元的价格进购上述产品,售价650元/盒,该公司销售点位于全国知名三甲医院对面,销售对象多为术后有康复需求的患者。经多次检测,该两款产品蛋白质、维生素等多项指标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专家辅助人证言证实,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不足会对术后康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且仅凭18元的成本无法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蛋白粉。某医药公司共计销售案涉产品2470盒,销售额160余万元,进销差价高达36倍,其提供的《自主定价说明》系伪造。西安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遂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发布召回和警示信息,并连带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西安某公司的进货价远低于同类产品的市场批发价、销售价、成本价,以及其购进的其他同类产品的进货价,且未对出厂检验报告缺失蛋白质含量核心指标提出异议、事后伪造《自主定价说明》逃避责任等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对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明知”,并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与安徽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量二被告主观恶意明显、违法经营时间、涉案金额巨大、获利畸高等情节,均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令两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布案涉产品的召回及警示信息。

安徽某公司、西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2026年2月12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陕西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公益诉讼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治理。

本案中法院精准把握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司法认定标准,认定销售者依法应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兼顾惩戒违法行为与引导规范经营原则,体现了司法对食品药品安全的严格保护。本案将惩罚性赔偿与产品召回、警示制度相结合,判令生产者、销售者履行召回和警示义务,从源头防止不合格产品继续流入市场、扩大损害,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和震慑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目的。

人民法院以专业审判确认损害、厘清责任,用司法刚性填补个体维权空白,筑牢公共利益司法屏障,为同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此案件被多部门发布为典型案例,并由“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中消协网站等媒体转发,西安中院将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审理机制,聚焦食品药品安全、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重点领域,以司法利剑筑牢民生防线,以法治力量守护家国安康。


来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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