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13 20:06:15 阅读量:
开栏的话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要求蕴含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准确回答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怎么看、怎么办的重大问题。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引导青年干警把政治要求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大荔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即日起正式开设 “青年干警谈”专栏,持续发布“东秦新青年” 新时代理论宣讲大荔法院分队队员围绕 “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主题的交流案例与实践感悟。
刑庭法官助理 李沙楠
眭某光、眭某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简介】
为牟取非法利益,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毁坏基本农田,事后仅在建筑垃圾表面覆盖黄土,妄图掩盖违法事实。
202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眭某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派被告人眭某涛对外招揽建筑垃圾倾倒业务,二人共同引导货车司机将西安方向的建筑垃圾大量倾倒于大荔县官池镇马一村村北基本农田区域,每车收取费用400元,并安排机械推平建筑垃圾,两人非法获利共计22万元。经勘测与鉴定,二人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占用土地总面积14.62亩,其中基本农田8.02亩,涉案基本农田耕作层被彻底破坏,种植条件遭受严重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眭某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眭某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眭某光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眭某涛违法所得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政治上看】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始终坚守国家粮食安全和耕地保护政治底线,严格把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量刑标准,坚决杜绝以土地贫瘠、形式修复等理由弱化刑事追责。合议庭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紧扣耕地保护核心法益,以农用地实际种植功能是否遭到根本性、实质性破坏为判断依据,不被表面覆土、简易种植等形式化修复行为误导,精准区分实质破坏与形式修复、主动修复与被动掩盖的界限,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否定敷衍性、掩盖性修复行为的从轻量刑价值,以司法裁判严厉打击非法毁坏耕地犯罪,切实守护基本农田红线,回应人民群众对耕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迫切期待,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国家生态安全。
【从法治上办】
法院在审理期间,全面审查在案勘测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村委会证明、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等客观证据,依法组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保障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对各项辩护意见逐一核查、依法认定。针对辩护人提出案涉土地为劣质、无耕种价值土地,被告人覆盖黄土属于积极修复生态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结合行政机关证明、专业鉴定结论严格审查,查明涉案土地在倾倒建筑垃圾前具备基本种植条件,并非无法耕种的废弃土地,二被告人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直接造成耕地耕作层损毁、种植功能丧失,已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同时法院坚持生态修复实质审查标准,从修复行为主观目的、客观效果、技术合规性三重维度研判,认定二被告人覆盖黄土系为掩盖违法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责,具有明显被动性与敷衍性,未按照土地复垦技术规范清除建筑垃圾、重构土壤、培育地力,未实际恢复耕地种植功能,不属于主动减轻犯罪危害后果的修复行为,依法不予认定为从轻量刑情节。对于二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从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法院依法据实认定,综合全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量刑情节作出公正裁判,既严惩非法占用毁坏耕地行为,又严格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定罪精准、量刑适当。
【办案法官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始终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资源,牢牢把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质认定标准,不局限于案件表面情节,聚焦耕地种植功能是否被实质破坏、生态修复行为是否真实有效这一核心,摒弃“唯表面行为论”“唯土地现状论”的片面裁判思路。在审查生态修复情节时,坚持目的与效果相统一、形式与实质相统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技术规范甄别形式修复与实质修复,明确仅为掩盖犯罪事实的敷衍性修复,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向社会传递清晰司法导向:任何以简单覆土、表面种植等形式化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毁坏耕地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严格恪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证据、精准适用法律、规范裁量刑罚,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通过公正裁判守护耕地红线、维护生态环境,为土地资源保护和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作者| 李沙楠
编辑| 李娟
责编| 严江珂
主编|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