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17日13时45分许,小帅驾驶小型客车沿泾河大道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掉头时,与前方同方向小美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帅因无证驾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违规掉头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小美无责任。
小美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小帅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小美向A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其全部损失后,将其向小帅及B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转让给了A保险公司。现A保险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将小帅及B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02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小帅因无证驾驶、违规掉头等原因造成小美车辆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向小美赔付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有权向小帅及B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但对于B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驾驶人无证驾驶、酒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对于财产损失,无证驾驶则属于免赔事由。
本案中小帅系无证驾驶,其驾驶的车辆虽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案涉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损害,故B保险公司可依据免责条款拒赔。综上,法院驳回了A保险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赔偿的请求,判决由小帅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03 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区分规则
1、人身损害:法定赔付不可免除
交强险的公益属性决定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无论驾驶人是否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均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人人身损害(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先行赔付。这一规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旨在避免受害人因驾驶人赔偿能力不足陷入救济困境,体现“生命权优先于合同约定”的司法理念。
2、财产损失:法定免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无证驾驶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则通过财产损失自负,强化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无证驾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若要求保险公司对该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付,不仅违背交强险的设立初衷,也不利于倡导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04 法官说法
交强险,一方面通过对人身损害的强制赔付,彰显司法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落实交强险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通过对财产损失的免赔、保险公司追偿权等规则,强化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的惩戒,引导公众遵守交通法规。而本案最终判决由驾驶人自行承担财产损失,既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也强化了交通安全底线的维护。
最后,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及车主:无证驾驶是触碰法律红线的任性行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对驾驶员而言,切勿心存侥幸。无证驾驶,不仅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还须自行赔付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若致人重伤、死亡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对车主而言,切莫碍于情面忽视风险。出借车辆前务必核查借车人驾驶证的有效性及准驾车型匹配度,若明知对方无证仍出借,事故发生后则可能因过错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的底线不容逾越,安全的警钟必须长鸣。希望大家以案为戒,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唯有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肩负起责任,才能筑牢道路交通的安全防线,守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贾珮椄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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