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 | 恶意差评刷不得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3-02 10:18:55 阅读量:

被告徐某某曾系原告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主要负责淘宝店铺产品外包装设计。徐某某在仅工作一个月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工资,公司拒绝后,徐某某主动离职,并对公司产品进行诽谤、诋毁、污蔑,诬陷其他买家评论为卖家刷屏等。现某公司起诉要求徐某某在报纸上公开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4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就产品本身及消费过程所涉及的情况进行批评、评论。在网购等新兴消费模式下,消费者评论对商家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面评价可能会提升购买欲,负面评价则可能会降低商品口碑。

本案中,被告徐某某对原告某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产品曾多次发表“垃圾产品,给我蛇喂死了,千万别买”“极其垃圾,想毒死宠物,就买”等评论,其发表的评论明显超出了合理评论的必要限度,明显不当,且有其他客户看到相关的负面评论后对其公司所售物品提出质疑,故徐某某不当评论客观上确有影响到某公司网店销量的可能性,因此法院根据不当评论数量、内容等综合考虑,酌情认定某公司因徐某某的负面评论导致实际损失2000元,应由徐某某赔偿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徐某某曾多次在原告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发表负面评价,系“恶意刷差评”的行为,因为其不当的评论,导致了其他消费者对原告所售商品的不信任,最终引发了原告某公司的销量减损,给原告造成了营业额下降等损失。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妥善行使自身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恶意刷差评的行为要不得,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郭少勇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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