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8 15:44:22 阅读量:
案情简介
紫阳县洄水镇的贾英俊与甄美丽于2012年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后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贾英俊抚养,甄美丽每月支付抚养费各750元至孩子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离婚之初,甄美丽还能按时支付抚养费,后双方因探视孩子发生矛盾,甄美丽2024年仅支付两个月就未再支付孩子抚养费。于是贾英俊向紫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甄美丽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0元。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甄美丽名下银行账户及金融资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甄美丽,其均拒接。法院遂通过短信向甄美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甄美丽既未主动与法院联系,亦未按期申报财产。因甄美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甄美丽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考虑到子女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承办法官持续跟进关注贾英俊行踪及财产状况。
2026年2月,法官获悉甄美丽已返回居住地,随即安排法庭工作人员通知其次日到庭接受询问。甄美丽按时到庭,起初态度强硬,辩称因去年父母及本人患病,外出务工时间较短,暂无能力支付抚养费。法官进一步核实其收入情况,询问其职业及工资发放方式,甄美丽称其手机账户已被法院冻结,目前收入均以现金形式结算。
承办法官当场对甄美丽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租金、售房款等收入,未向法院申报且不用于履行给付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法官普法教育,甄美丽态度明显缓和,当场表示愿意先行支付5000元抚养费,并请求法院组织调解。贾英俊了解到甄美丽的实际困难后,念及双方子女亲情,自愿作出让步,同意甄美丽今后每月向每名子女支付抚养费4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该项义务基于血缘关系与法律规定产生,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个人经济状况暂时困难、双方探视权纠纷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保障孩子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的核心方式,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切身利益。
即便父母之间存在探视权受阻、经济条件不佳等现实问题,也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探视权与抚养费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一方不配合探视,可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但绝不能以此对抗抚养义务;而经济困难也并非法定免责事由,被执行人刻意隐匿财产、以现金方式规避执行,更不属于无能力履行的情形。
拒付子女抚养费,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伤害子女情感,更是明确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将面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的,还将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是责任更是底线,切勿因一时糊涂触碰法律红线,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
作者:许姗姗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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